(2013)平执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师法贞与高衍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法贞,高衍仁,高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868-1号申请执行人师法贞,男,汉族,住平��县。被执行人高衍仁,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高美贵,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师法贞申请执行高衍仁、高美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91579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