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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英勋,男,1966年6月10日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1433,壮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捕前任柳江县穿山镇六庙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家住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月8月23日被柳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26日由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覃运车,男,1963年5月10日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143X,壮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柳江县穿山镇六庙村支部委员会副书记、村委副主任,家住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月8月23日被柳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26日由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覃爱好,又名覃秀桂,女,1979年6月26日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1425,壮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柳江县穿山镇六庙村民委员会计生专干,家住柳江县××镇××村××之二。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月8月23日被柳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在担任柳江县穿山镇六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副主任、计生专干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各自家庭及亲属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条件和标准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套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覃英勋以其妻子覃甲的名义套取的低保金8759元,以其父亲覃乙的名义套取低保金5786元,以其弟覃丙的名义套取低保金3726元;被告人覃运车以其妻子莫某某的名义套取低保金8959元,以其侄子覃丁的名义套取低保金8459元,以其表姐夫覃戊的名义套取的低保金8549元;被告人覃爱好以自已的名义套取的低保金7359元,以其父亲覃祖晚的名义套取低保金4724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在履行政府安排的行政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8271元、25967元、12083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覃英勋辩解称其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合谋,其父亲和其弟是自己申请的。被告人覃运车辩解称三户其认为都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告人覃爱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英勋于2008年8月至今任柳江县穿山镇六庙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覃运车于2008年8月至今任柳江县穿山镇六庙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覃爱好于2000年10月至今任柳江县穿山镇六庙村民委员会计生专干。三被告人利用在村民委员会任职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低保金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各自家庭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条件和标准的情况下,隐瞒家庭成员、虚报家庭收入,覃英勋以其妻子覃甲为户主、覃运车以其妻子莫某某为户主、覃爱好以自己为户主填报低保申请材料,在未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评议及公示的情况下,自行盖上六庙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后上报民政部门,2009年至2011年间,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分别骗取低保金8759元、8959元、7359元,均用于家庭开支花光;同时被告人覃英勋分别为其父亲覃乙、其弟覃丙为户主填报低保材料,二户分别获得低保金5786元和3726元;被告人覃运车以其侄子覃丁、其表姐夫覃戊为户主填报低保材料,二户分别获得低保金8459元和8549元;被告人覃爱好以其父亲覃祖晚为户主填报低保材料,获得低保金7359元。案发后,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分别退赃8759元、8959元、7359元。另查明,被告人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涉嫌贪污罪一案,柳江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并进行初查,2013年7月25日通知三被告人到县检察院进行询问,三被告人交待三人合谋后利用家庭成员的名义骗取低保金的事实,同年8月23日,县检察院对三被告人取保候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一、书证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7)12号文件)、《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柳江县人民政府江政发(2006)45号文件),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申请、审批和发放等作出具体规定。2、中国共产党柳江县穿山镇委员会关于中国共产党六庙村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六庙村第五、六庙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穿山镇六庙村委计生专干覃秀桂(覃爱好)基本情况的说明,证实覃英勋分别于2008年、2011年当选为中国共产党六庙村委村支部委员会书;覃运车于2008年、2011年当选为六庙村委副主任;覃秀桂(覃爱好)从2000年10日至今担任穿山镇六庙村委计生专干。3、柳江县民政局关于追回农村低保金的通知(江民低追(2013)6、7、8号)、农村低保对象(覃甲、莫某某、覃爱好)发放明细表,证实因三户不符合低保条件,柳江县民政局责令三户退回低保金分别为8759元、8959元、7359元。4、柳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审批表及柳江县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表,证实以覃甲、覃乙、覃丙、莫某某、覃丁、覃戊、覃爱好、覃祖晚为户主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5、农村低保对象(覃甲、覃乙、覃丙、莫某某、覃丁、覃戊、覃爱好、覃祖晚)发放明细表、柳江县民政农村低保对象代发资金表、柳江县民政农村低保对象中央一次性生活补贴代发资金表、民政事业费发放凭证、柳江县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代发民政款明细、柳江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折、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柳江县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取款凭条,证实2009年至2012年,覃甲领取低保金8759元、覃乙领取低保金5786元、覃丙领取低保金3726元、莫某某领取低保金8959元、覃丁领取低保金8459元、覃戊领取低保金8549元、覃爱好领取低保金7359元,覃祖晚领取低保金4724元。6、村委干部工资花名册、村委干部绩效奖花名册、中国农业银行查询明细、广西凤糖白沙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农务科证明及榨季原料蔗进厂明细表,证实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覃乙、覃丁、覃戊、覃爱好、覃祖晚2009年至2012年收入情况。7、暂扣款专用票据,证实被告人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8760元、8960元、7359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覃甲的证言,证实低保是其申请的,其丈夫覃英勋帮其办,覃英勋代签字,2009-2011年其家办了低保,三年共得了6633元,都用于生活开支花光。2、证人覃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和其儿子覃英勋讲两个老的身体不好,生活开销较大,看怎么解决,覃英勋就喊其写一份低保申请,并帮其办了一份低保,低保存折由其拿,自己支取,2009年至2011年共得了4402元低保金。3、证人覃丙的证言,证实其哥草英勋帮其办理了2010年的低保,得了2400元。钱是打进其信用社的存折的。4、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实覃运车是其丈夫,2009年覃运车拿了一本信用社存折交其保管,覃运车讲是以其的名字办的农村低保,办理低保的事其一概不清楚。从2009年至2011年共领了三年低保金,得了约6000元。5、证人覃丁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发生车祸,当年去村委问过低保的问题,但当年没有得,从2009年才开始得的,从2009至2011年共得三年,共计6533元,都是其叔覃运车帮其领钱给其的,低保的手续都是覃运车帮办的,存折由其拿,领钱的时候其喊覃运车帮领。6、证人覃戊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找到村委副主任覃运车,和覃运车反映其与其妻子身体不好,小孩又不身边,生活比较困难,看是否可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覃运车就说可以办理低保,叫其写一份申请书,因其不会写,就叫覃运车帮办理,之后覃运车交给其一本存折,2009年至2011年共得了6744元。7、证人覃己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被出租车撞伤后,医疗负担比较大,其向村委申请了低保金,相关手续都是覃运车帮办理的,共领取多少低保金其记不清楚了。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覃英勋的供述,证实其清楚低保的标准和对象,享受低保的人员只能是家庭人均收入必须低于1200元,当时几个村委干部开会就商量,讲村委干部工作比较辛苦,收入也不是很高,应该想办法得到一些补偿,大家商量后都认为每个干部自己办理几户低保,得些钱来改善生活,其考虑到其儿子读大学用钱较多,其父母年纪都大了,需要用钱,其弟覃丙的妻子2011年做了大手术,花费也很大,所以其就以其妻子覃甲,其父亲覃乙和其弟覃丙的名义办理了低保。他们都不符合低保标准其是清楚的。2、被告人覃运车的供述,证实村委干部开会商量过,认为村委干部工作比较辛苦,收入也不高,应该想办法得到一些补偿,大家商量后都认为每个干部为自己办理几户低保,得些钱来改善生活,其为其妻莫某某,其侄子覃丁、其表姐夫覃戊、其房族弟覃己、其房族奶覃氏办理了低保,其中莫某某、覃丁、覃戊不符合条件,从2009年至2011年莫某某共得了6733元、覃丁共得了6533元、覃戊共得了6744元。3、被告人覃爱好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镇里开会布置完低保工作后的一天,覃英勋、覃运提、覃运车和其四个人在村委会办室开会,在会上覃运车提出,讲村委干部工作比较辛苦,工资又较低,能否每个人都帮自己办理几份低保来补偿下自己,并听讲其他都委也这样做,在场的四人均同意,其以其和其父亲覃祖晚的名义办理了低保,2009年至2011年共得7395元,其父亲得了多少钱其不记得了。四、其它证据1、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取证合法、反映真实、相互关联,能够完整证实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实的事实,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覃运车辩解其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辩解意见。经查,首先,村委干部工资花名册、村委干部绩效奖花名册、中国农业银行查询明细、广西凤糖白沙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农务科证明及榨季原料蔗进厂明细表,均证实了覃运车的家庭收入情况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其次,柳江县民政局作出《柳江县民政局关于追回农村低保金的通知》(江民低追(2013)7号)认为,莫某某户在2009年-2012年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隐瞒户主覃运车信息,虚报家庭收入,骗取低保金,并责令该户退回2009年至今骗取的低保金8952元的事实;最后被告人覃英勋、覃爱好在归案后均供述,被告人覃运车到镇里参加完低保工作会议,回到村委传达会议精神,覃运车提出村委干部平时工作辛苦,工资又低,提出以家人的名义每个人都办理一份低保的事实。结合被告人覃运车以莫某某为户主填报的柳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审批表及柳江县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表,均证实以覃运车以莫某某为户主申请低保金,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关联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覃运车隐瞒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情况,以莫某某为户主骗取低保金8759元的占为已有的事实。覃运车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覃英勋以其父亲覃乙骗取低保金5786、以其弟覃丙的名义骗取低保金3726元;被告人覃运车以其侄子覃丁骗取低保金8459元、以其表姐夫覃戊的名义骗取低保金8549元;被告人覃爱好以其父亲覃祖晚的名义骗取低保金4724元,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问题。经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7)12号文件)、《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柳江县人民政府江政发(2006)45号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申请对象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发放《柳江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以上五户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柳江县民政局未作出最后的审批意见。故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以以上五户名义虚假填报审批材料,骗取低保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综上,被告人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贪污数额分别为8759元、8959元、735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英勋、覃运车、覃爱好在担任村委干部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报和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覃爱好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犯罪后,三被告人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英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二、被告人覃运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三、被告人覃爱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赃款人民币25077元,由暂扣单位退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淑蓉人民陪审员  韦 英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建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