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三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陈明舫撤诉李德媛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三初字第1179号原告陈某某,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告李某某,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交纳。审 判 员 邹永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