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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执民字第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金芝与陈良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金芝,陈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069-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芝。被执行人陈良萍。申请执行人吴金芝与被执行人陈良萍因(2012)台三执民字第9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及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两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陈良萍自愿用其所有、位于三门县海游镇西区大道101号香山华庭8幢1单元1103室房屋一间抵偿(2012)台三执民字第9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本案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良萍所有的、位于三门县海游镇西区大道101号香山华庭8幢1单元1103室房屋一间(产权证号为2012059**)的产权转归申请执行人吴金芝所有,用以抵偿(2012)台三执民字第9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本案执行所依据法律文书确定应履行的义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吴金芝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吴金芝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明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永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