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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理文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廖安营,杨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行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廖安营,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杨南南,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廖安营、杨南南夫妇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安营、杨南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行执审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   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刘海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永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