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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德坤与被执行人王继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德坤;王继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韩德坤,男,194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辛甸村。被执行人王继武,男,193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庙路7号楼3单元301号。申请执行人韩德坤与被执行人王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南三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继武给付欠款99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执行人韩德坤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能力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继武工资款冻结,至欠款还清为止。该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南执字第001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贵堂审判员  王廷卓审判员  张 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0日书记员  刘树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