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0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小进与东台磊达水泥有限公司、邹城市顺河航运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进,东台磊达水泥有限公司,邹城市顺河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616号原告王小进,东台市五烈镇宏磊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被告东台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梁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汤广宏,董事长。被告邹城市顺河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北宿镇大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庆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进与被告东台磊达水泥有限公司、邹城市顺河航运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进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进负担。审 判 长 于 俊代理 审 判员 李晓红人民 陪 审员 程维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