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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雷鸣与胡仕益、陈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鸣,胡仕益,陈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07号原告:雷鸣,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胡仕益,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陈明月,女,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鸣诉被告胡仕益、陈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鸣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仕益、陈明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鸣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仕益、陈明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鸣撤回对被告胡仕益、陈明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鸣负担。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