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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冠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华军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军,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刘华军,男,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王燕,女,1969年4月3日生,汉族,护士,住冠县。原告刘华军诉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军、被告王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华军诉称:被告王燕于2011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4万元,于2012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于2013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以上借款本金总额为30万元,约定利息均为月息2%,以上借款均由原告以现金支付于被告。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燕辩称:认可原告诉称借款的事实和口头约定借款月息2%。我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8月份。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燕于2011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4万元,于2012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于2013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以上借款本金总额为3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均为月息2%,以上借款均由原告以现金支付于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8月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款条三张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书写的借款条,且被告予以认可,原、被告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该借款条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随时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燕偿还原告刘华军借款30万元。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王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圣国人民陪审员  路 岩人民陪审员  张彩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朝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