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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倩与李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李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06号原告张倩。委托代理人袁梅,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111148998。委托代理人李小敏,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812。被告李达。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但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拖延不向原告还款。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7月9日开始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未作举证、质证及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张倩人民币叁万元(30000),2011年7月8日前归还,为期贰个月,其中(叁仟元为现金),借款人李达2011年5月8日6225380062062726深发展银行李达手机130××××0333。2011年5月8日原告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向李达转帐27000元,李达的收款帐号为借条上载明的6225380062062726帐号,收款帐号开户行为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泥岗支行。上述事实有《借条》、浦发银行个人跨行汇款电子回单、个人凭证项下指定活期帐户历史明细清单、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帐单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案件。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出借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原告主张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倩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从2011年7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均由被告李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黄维浩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