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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罪犯王凤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凤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791号罪犯王凤珍,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凤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200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5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747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959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凤珍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王凤珍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凤珍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凤珍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