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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5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0‰,利息从2011年4月3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范某某借款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表示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兑现,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