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程阳与张东生、张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阳,张东生,张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程阳。委托代理人戴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生。被告张鸣。原告程阳诉被告张东生、张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维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徽、被告张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东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阳诉称,2011年8月20日,被告张东生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约定2011年8月25日前还清,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为还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及从201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东生未作答辩。被告张鸣辩称,我已与被告张东生离婚,被告张东生向原告借款我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在与张东生离婚时,张东生确认对外无债务,如有债务谁举债谁承担,故我不承担原告该款的偿还义务。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被告张东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程阳人民币现金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定于2011年8月25日还清。如不还每月违约金壹仟元整。”借款到期至今,被告张东生没有偿还原告该借款。另查明,被告张鸣与张东生于2011年8月2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将款项23000元出借给被告张东生,被告张东生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将23000元偿还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张东生没有偿还原告借款,依法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动降低至要求被告张东生承担从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张东生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另一方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张鸣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张东生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被告张东生个人债务,虽然张鸣与张东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谁负债谁偿还,但不能作为其对外不承担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故被告张鸣对被告张东生所负的上述债务依法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鸣承担共同偿还本案原告所诉债务,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东生、张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程阳借款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张东生、张鸣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张东生、张鸣在给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述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