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马登广与张东衡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广,张东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马登广,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陆耀娟,方圆第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红军,方圆第路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衡,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侯朝兴,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红军,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登广与被告张东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登广于2013年11月18日以涉及本案主要事实的合伙账目尚未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登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登广撤回对被告张东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额退还原告马登广。审 判 长 李文宽代理审判员 伊海龙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成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