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与胡含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胡含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4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新街。代表人:张家玲,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乐志军,该社职员。被告:胡含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与被告胡含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胡含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