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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李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静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