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李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静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