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桂森与刘立伟、张磊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森,刘立伟,张磊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刘桂森。被告刘立伟。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森与被告刘立伟、张磊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张洪鹏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