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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上海南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转���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南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潭中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毅。委托代理人吴海生。委托代理人李俐俐。申请执行人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汉林。委托代理人朱培立。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原已立案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湘��法执督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指令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7)长县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启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