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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乐民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勇与薛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薛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507号原告刘勇,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薛震宇,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薛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风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