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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运美与罗世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运美,罗世喜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许运美,女。委托代理人屈鹏,岚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世喜,男。委托代理人陶安平,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运美诉被告罗世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运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许运美负担。审 判 长 陈敬满审 判 员 刘善国代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