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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汤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某,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在汤阴县宜沟镇大寺台村刘某某家发生争执、打架,庞某某用瓦刀将刘某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庞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庞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在汤阴县宜沟镇大寺台村刘某某家发生争执、打架,庞某某用瓦刀将刘某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刘某某对庞某某予以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庞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汤阴)公(法医)鉴(活检)字(2011)4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刘某某头部创口累计长达11.5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3、民事赔偿协议书、证明、刘某某住院病历、照片:庞某某及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刘某某对庞某某予以谅解。4、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抓获证明:2013年6月28日11时许,宜沟派出所民警莫海勇、冯艳军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380号2栋25楼5号将庞某某抓获。5、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证明:经公安网络查询,未发现庞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6、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1年10月31日晚上7点来钟,我前边邻居庞某来到我家找鞋样,我正在屋里给庞某找鞋样,庞某出去上厕所从外边回来,手里拿着一个瓦刀,对着我的头砍起来了,还说叫李某(庞某的丈夫叫李某)心里再有你,我砍死你。我一边给庞某夺刀,一边喊救人,我给庞某夺过来瓦刀后扔到一边,庞某又将我按到地上用手抱住我的脖子,并说要杀了我,这时我哥李某某过来了,后来就记不清了。7、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10月31日晚上,我在家听见刘某某家乱吵吵的,我就往刘某某家去了,到刘某某家门口,就听见刘某某在那儿乱喊,进到院里一看,庞某在东屋门口地上骑着刘某某,双手掐着刘某某的头,刘某某头上和院里地上都是血,我上去就把庞某拽开了。然后刘某某和我就去叫李某甲了。8、证人李某甲证言:我与庞某某是夫妻关系,2011年10月31日大约21时左右,李某某与刘某某敲我家的门,李某某让我去刘某某家瞧瞧,刘某某满头血在旁边喊庞某某打她了。我到刘某某家见庞某某在地上躺着,脖子上面插着一把剪刀,我把剪刀拔掉,用手捂着庞某某脖子上的窟窿,没多大会儿医生就来了。9、被告人庞某某供述:2011年10月31日晚上,我去了刘某某家,在刘某某家东屋,我让刘某某和李某甲断了关系,刘某某说我管好自己男人就行了,我急了就骂刘某某,刘某某就往屋外推我,我顺手从地上拿了把瓦刀就往刘某某头上砍,砍了好几刀,这时我们俩已经到了院子里了,刘某某不知从哪儿拿了把剪刀扎到我脖子上好几下,然后我就昏迷啥也不知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庞某某及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庞某某予以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运士博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