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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诉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高桂林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诉初字第0008号起诉人高某,男,1954年4月18日生,汉族。本院收到高某诉某市某某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涉及到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所涉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某某镇朝阳村与其村民签订,起诉人请求涉及所签协议书的履行,涉及面比较广,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