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那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青忠与被执行人陈新华、马仕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忠,陈新华,马仕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那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黄青忠,男,1963年11月27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百灵村百灵屯*号。被执行人陈新华,男,1968年4月4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城南开发区**号。被执行人马仕凡,男,1973年4月9日生,现住云南省富宁县板仑乡瓦窑村民委那洪小组。申请执行人黄青忠与被执行人陈新华、马仕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陈新华、马仕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新华、马仕凡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35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隆 兵执 行 员  农肯超人民陪审员  XX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汉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