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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7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建军,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与冯某某已和好,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笑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