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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少民初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刘艳京,李立宝与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车塘村村民委员会,茆荣发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宝,刘艳京,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车塘村村民委员会,茆荣发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少民初字第0182号原告李立宝,男。原告刘艳京,女。委托代理人陈万宝,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车塘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车塘村。被告茆荣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宝、刘艳京与被告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车塘村村民委员会、茆荣发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宝、刘艳京以变更被告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立宝、刘艳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宝、刘艳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李立宝、刘艳京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