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马祥瑞与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毓科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瑞,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毓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489号原告:马祥瑞,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闽有民,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兴路*号唐兴数码国际***室。法定代表人:侯毓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毓科,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马祥瑞诉被告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毓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祥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