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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执字第0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赵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华,宦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执字第0978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华。申请执行人宦惠民。赵玉华与被告宦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因宦惠民未履行(2012)镇经民初字第075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宦惠民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对于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宦惠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镇经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院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仁福代理审判员  张 浒代理审判员  万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