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从良与方文庆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良,方文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18号原告李从良。被告方文庆,系东风(十堰)底盘部件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良诉被告方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从良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方文庆的工资和公积金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方文庆的工资和公积金予以冻结;二、查封、扣押李从良提供担保的鄂C-×××××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