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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从良与方文庆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良,方文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18号原告李从良。被告方文庆,系东风(十堰)底盘部件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良诉被告方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从良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方文庆的工资和公积金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方文庆的工资和公积金予以冻结;二、查封、扣押李从良提供担保的鄂C-×××××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