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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潘正胜与崔如军、周德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如军,潘正胜,周德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如军,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正胜,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国军。原审被告周德罗(崔如军之妻),居民。上诉人崔如军因与被上诉人潘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下午15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崔如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二审中,本院依照上诉人崔如军提供的送达地址对其送达传票,该传票被退回,故应视为送达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崔如军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上诉人崔如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