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吴艳军与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军,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军。被执行人: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政府东侧路南。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艳军与被执行人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杨刚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王彦山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