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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平,白强斌,闫运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韩军平。被执行人白强斌。被执行人闫运动。申请执行人韩军平与被执行人白强斌、闫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军平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白强斌、闫运动偿还申请执行人韩军平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9000元申请执行人韩军平自愿放弃9000元为2000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71650元作一次性处理。以上款项已全部交付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