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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吕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刑初字第97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8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丽君、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日,绍兴市区红双喜婚庆店的老板娘周某因其员工跳槽到婚礼故事婚庆店工作的事情,带着其店内员工找到婚礼故事婚庆店,与婚礼故事婚庆店合伙人之一潘奇(已被判刑)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当日15时许,潘奇认为周的行为是专到婚礼故事婚庆店找麻烦,自觉“吃亏了、没面子”,遂电话联系曹传位、于华(均已被判刑),让曹、于二人纠集他人帮忙教训红双喜婚庆店的人,于华、曹传位遂分别纠集被告人吕某及代银政(已被判刑)等20余人赶到婚礼故事婚庆店集合,在潘奇的授意下一起赶到绍兴市区玛格丽特广场西区12幢的红双喜婚庆店内,随意殴打红双喜店内员工、打砸店内物品,致使红双喜婚庆店内员工被害人费某、陆某、丁某等人受伤,电脑等物品受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费某、陆某、丁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经绍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双喜婚庆店被砸物品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8392元。2012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非同案共犯潘奇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非同案共犯潘奇、于华、曹传位、代银政的供述,被害人周某、费某、陆某、丁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的证言,损伤检验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本院(2012)绍越刑初字第621号、第967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为逞强好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且非同案共犯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吕某系初犯以及其在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美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选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