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尤广贤与韩建启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广贤,韩建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保字第83号原告尤广贤。被告韩建启。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广贤与被告韩建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广贤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建启银行存款1844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一宗。并已提供庞会敏所有的鲁D0U2**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建启银行存款1844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一宗。二、查封庞会敏所有的鲁D0U2**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