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95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麻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