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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95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麻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