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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85号原告:余某某,女,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历经两次审理,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冯韵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蕾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