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诉陈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陈江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双民初字第2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代表人郑泊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鹏举,男,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林庆,男,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江玉,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雷喜梅,女,居民;系陈江玉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诉被告陈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伍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鹏举、蒋林庆,被告委托代理人雷喜梅等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3月6日,被告陈江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万元,到期日期为2013年3月5日,月利率9.1840%,逾期利率为13.7760%,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被告陈江玉以其位于双牌县泷泊镇平阳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泷泊镇字第(2011)00002035号、土地证号为双国用(2011)第0003**号的房地产做抵押,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陈江玉借款后,按约偿还了2012年12月21日以前的利息,之后的利息及到期本金均未予偿还。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江玉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还清贷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若被告陈江玉逾期未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陈江玉用于抵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泷泊镇字第(2011)00002035号、土地证号为双国用(2011)第0003**号]优先受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155元,被告陈江玉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廖伍爱二〇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