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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6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强与夏红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夏红艳,北京文锦机动车停车场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967号原告李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宝贵,女。被告夏红艳,女,1979年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文锦机动车停车场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首经贸中街1号院8号楼1层108室。负责人赵善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道全,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荣,女,该公司会计。原告李强与被告夏红艳、北京文锦机动车停车场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以下简称:文锦丰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贵,被告夏红艳、文锦丰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道全、王春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诉称:2013年7月24日13点50分,原告李强之父李玉满驾驶车号为京×的起亚牌小客车,从外面返回其所居住的万年花城小区,倒入被告文锦丰台分公司管理的36号立体停车库,13点52分41秒进库,在车里还有人及附近没有被告文锦丰台分公司管理员的情况下,被告夏红艳擅自操作立体停车库的控制按钮,从而导致原告车辆的左前门及其车窗整个被挤扁报废,致使原告车辆受损,花费车辆修理费6900元,车辆造成贬值,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红艳及文锦丰台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6900元及车辆贬值费3000元。被告夏红艳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是正常操作停车库,当时原告的车辆停在E库36号车位内,我的车辆在F库33号车位上,因原告的车辆车门大开,而且已经超过了车库界限,所以造成原告车辆的车门被车库砸伤,所以原告也有责任,不同意赔偿。被告文锦丰台分公司辩称,原告的车辆在柱子边上,当时原告多次找我要求拆除车库之间的挡板,后来我们将挡板拆除,因原告的车门已经过界了所以才会造成车辆的损失,我们认为我公司不存在误操作的情况及管理责任,所以我们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原告李强之父李玉满驾驶车牌号为京×的起亚牌小客车,返回丰台区万年花城小区,进入小区立体停车库E区36号车位后,将车辆左前门处于打开状态,自己到车辆后备箱处取遮阳板,此时被告夏红艳自己操作立体停车库按钮,取停放在F区33号车位的车辆,由于原告的车辆左前门正处于打开的状态且已经超出E区进入到F区内,因此造成原告的车辆左前门被立体车库的横梁挤扁变形,原告为此花费修车费6900元。另查,丰台区万年花城小区立体停车库由被告文锦丰台分公司负责管理,车库的E区与F区曾有挡板,后由文锦丰台分公司对挡板进行了拆除,且文锦丰台分公司曾在车库内发出取车提示,车主在取车时要注意周围情况,且不能在车位内逗留。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车辆行驶证、停车位管理协议书、修车发票、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夏红艳在取车时未能注意到相邻的车库内原告李强的车辆左前门正处于打开的状态,自行操作车库按钮,导致原告车辆的左前门受到挤压变形,因此给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被告文锦丰台分公司作为停车库的管理人,由于对车库疏于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其曾贴出过业主取车提示,但并不能免除其相应的管理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修车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告在停车时未能及时将车门关闭,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对其主张车辆的贬值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强车辆修理费六千九百元。二、被告北京文锦机动车停车场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对上述夏红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夏红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