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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监字第l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玉竹、冶应中等五人因马关泉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l40号马玉竹、冶应中、马武朵、冶富鹏、冶丽娅:你们因原审被告人马关泉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7)云高刑终字第6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量刑过轻、附带民事赔偿过低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原审被告人马关泉因停车与被害人冶XA和被害人之子冶XB发生纠纷,双方在追打过程中,马关泉用刀致冶XA死亡、冶XB重伤。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昭阳区人民法院(2002)昭阳刑二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原审被告人马关泉对犯罪事实的供认等证据,予以证实。马关泉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你们提出的原审量刑过轻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以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你们认为附带民事赔偿过低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原审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判决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