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习桂英与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桂英,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53号原告习桂英,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长洪,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双,该公司业务主管。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桂英与被告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习桂英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习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桂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习桂英负担。审判员 马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