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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桂奇奇与中山市石岐苏华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奇奇,中山市石岐苏华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桂奇奇,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桂环环,男,汉族,系桂奇奇父亲。法定代理人:敖方玉,女,汉族,系桂奇奇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石岐苏华赞医院。法定代表人:师利农,院长。委托代理人:唐睿,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桂奇奇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石岐苏华赞医院(下称苏华赞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桂奇奇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误,主要是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和采信不当。本案应当采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以其作为判决的依据。(二)本案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被损害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苏华赞医院对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三)申请人受损害已经四年多,目前的情况是重度营养不良、脑性瘫痪,以及因长期插管导致的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治愈的肺炎、鼻炎等各种感染,需要长期的护理及营养支持,故再审请求对后续的医疗康复费等予以支持。综上,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再审改判苏华赞医院向桂奇奇支付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护理费2227360元,法医学司法鉴定费用4000元,共计2835894.2元;3、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每六个月一次以实际发生数额向申请人支付后续医疗康复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胃管、注射器、纸尿裤等残疾人生活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苏华赞医院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和采信合法。本案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均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申请人在经省医学会鉴定认定本病例已构成医疗事故后,又自行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进行的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排除适用。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本案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是三级伤残,所以本案不需要再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及采信其鉴定结论,申请人自行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二)原审判决排除适用《侵权责任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适用法律正确。(三)申请人再审申请请求第三项即关于后续医疗康复费等的请求,属于申请人在再审申请时增加的诉讼请求,超出原审诉求范围,依法应不予以审查。综上,请求驳回桂奇奇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当事人申请及中山市卫生局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对桂奇奇病例进行了再次鉴定,广东省医学会于2009年8月19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苏华赞医院负次要责任。因此,原审认定苏华赞医院对桂奇奇的医疗侵权行为及医疗侵权损害结果均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正确。鉴于桂奇奇与苏华赞医院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系因医疗事故而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关于“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原审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本案并无不当。而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原审据此认定桂奇奇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正确。与本案属同一医疗赔偿纠纷事由的另案生效判决[(2011)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222号]已认定,桂奇奇的损害后果并非完全是苏华赞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所致,苏华赞医院对桂奇奇的损害后果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结合桂奇奇的伤残等级和生效判决认定的苏华赞医院应承担的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比例,认定桂奇奇依法可获赔残疾生活补助费177499.49元并无不当。在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桂奇奇又于2011年9月6日单方另行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进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审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并认定桂奇奇对因此而支出的鉴定费用应自行承担并无不当。至于桂奇奇主张的后续医疗(康复)费,因桂奇奇未能提交已实际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单据,故原审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桂奇奇主张的后续护理费、后续营养费,因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故原审对此不予支持正确。综上所述,桂奇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桂奇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佘琼圣审判员  吴锡权审判员  滕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爱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