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7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双龙与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龙,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敖志义,孟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29-1号申请执行人双龙,男,1978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等三十三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敖志义,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孟庆丰,男,蒙古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