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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宋建东与滕长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东,滕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安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东,男,37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滕长忠,男,38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2)广安民初字第3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9日,依法委托四川广安天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滕长忠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3年11月12日李小敏以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小敏。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小敏;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滕长忠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买受人李小敏可持本裁定书到广安市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华审 判 员  李云华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