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09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殷宇淇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殷宇淇,北京金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9813号原告张文明,男性,年龄60。被告殷宇淇,男性,年龄40。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法定代表人周付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明诉被告殷宇淇、北京金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张文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娄月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