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尹革新与河北日报报业集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革新,河北日报报业集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沧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尹革新。委托代理人左立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210号。法定代表人郭金平,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XXX,该单位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案由:劳动争议。原告于1995年开始至今一直在被告下属的沧县农场工作。2009年1月21日开始被告让原告看护其物资,原告一直看管到2011年8月份,直至被告的物资被处理完毕。被告从2009年1月21日到2011年8月没有给付原告劳务费。被告对此认可。原告于2013年7月4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工作期间的劳务费及其他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日报报业集团给付原告尹革新劳务费21000元。被告在本调解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自愿不再将劳动、劳务关系、劳动费用等事项再次向被告提起其他所有诉求。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审 判 员 沈景友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