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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8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倪晓剑与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晓剑,曹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8266号原告倪晓剑,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晏振,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楠,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倪晓剑与被告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艳云、周建祯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晓剑委托代理人晏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楠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倪晓剑起诉称:2012年6月26日,曹楠向倪晓剑借款8万元,承诺于2012年9月15日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8.5万元,同日曹楠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倪晓剑多次催要借款,但曹楠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曹楠给���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5000元;2、被告曹楠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被告曹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倪晓剑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欠条,以证明曹楠向倪晓剑借款8万元并承诺归还借款本息8.5万元。2、招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表,以证明曹XX在倪晓剑的指示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曹楠交付借款5万元。3、曹XX(系北京某丝绸有限公司会计)的证人证言:2012年6月26日,曹XX按照倪晓剑的指示从北京某丝绸有限公司的准备金中取出3万元现金交给曹楠,并从其个人银行账户中向曹楠转账5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倪晓剑已分别还给公司和曹XX本人。被告曹楠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曹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倪晓剑提交的全部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倪晓剑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6月26日,曹楠向倪晓剑借款8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承诺于2012年9月15日归还8.5万元。同日,倪晓剑指示北京某丝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准备金中取出3万元现金交给曹楠,并要求曹XX个人向曹楠转账5万元。后倪晓剑分别偿还了公司和曹XX的上述两笔垫款。截至本案庭审之日,曹楠尚欠倪晓剑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倪晓剑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倪晓剑与曹楠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曹楠收到8万元借款后,应当按时偿还借款。现欠条承诺的还款��限已经届满,曹楠仍拖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予清偿,故倪晓剑要求曹楠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诉争欠条约定的本金、利息及还款期限所折算的利率,已超出相关规定的上限,故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将借款利息调整为4047.78元,倪晓剑诉讼请求中超出本院认定范围的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倪晓剑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该标准低于约定借款利息标准,且并未超出相关规定上限,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晓剑借款本金八万元;二、被告曹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晓剑借款利息四千零四十七元七角八分,及相应逾期利息(自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点五倍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倪晓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曹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八十五元,由被告曹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陈 睿人民陪审员  刘艳云人民陪��员周建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