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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反诉被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赫伟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张同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明,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资金九百万元整。申请人自愿以其开发的位于谯城区九洲国际广场1号楼101、201、301三套商铺面积共计1251.27平方米作为担保。上述商铺经亳州市名居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价值901.6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人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900万。二、查封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九洲国际广场1号楼101、201、301三套商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亮代理审判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