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瓯市富晶宝微粒有限公司、∶游玉成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建瓯市富晶宝微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催字第53号申请人福建省建瓯市富晶宝微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玉成。申请人福建省建瓯市富晶宝微粒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4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20005321770008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精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拓泰工业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建瓯市富晶宝微粒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邵成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岑益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