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大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潘佃庆与被告东营市昇达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佃庆,东营市昇达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170号原告潘佃庆。被告东营市昇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刘集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佃庆诉被告东营市昇达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佃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佃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