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温刑终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俞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温刑终字第119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3)温乐刑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俞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俞某醉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乐清市乐成街道晨沐路开往云浦南路方向,23时18分许,途经乐清市乐成街道云浦路云浦桥路段时被乐清市公安局当场查获。经乐清市公安局理化检验,被告人俞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2013年3月4日,被告人俞某向乐清市公安局举报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二名贩毒分子。上述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视频光盘,理化检验报告,立功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俞某上诉称,有重大立功,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俞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俞某归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原判在量刑时未予体现不当,应予纠正。俞某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意见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刑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前鹏审判员  陈欣俊审判员  涂凌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