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黎晓明与薛义彪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明,薛义彪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黎晓明,男,回族,生于1981年4月6日,住甘肃省临夏市河滩关路。被告薛义彪,男,汉族,现年32岁,住临夏市南龙镇。案由:债务纠纷。原告黎晓明与被告薛义彪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黎晓明承担。审判员  马文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景惠 关注公众号“”